深圳新交规条例解读 不按规定变道最高罚500元
新的《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这次修订,对使用转向灯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分为三种情况 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停车前 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那么,怎样才算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呢?其实,每个司机驾考的时候都学过!打灯时长必须超过3秒!也就是说,在变更车道、转弯、临时停车前 不打灯或者打灯时间不足3秒的 即被认定为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次变更多条车道: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处五百元罚款。
违规使用远光灯,今后罚款500元:
在夜晚开车,很多朋友都痛恨滥用远光灯的行为,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本次修订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处罚由三百元调整为五百元。同时细化了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认定情形,包括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临时停车使用远光灯的,都认定为违规使用远光灯。
不按规定变道,罚款500元:
本次修订对不按规定变道处罚500元。包括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变道转弯或者临时停车不按规定打灯的,进行处罚。
转弯车辆不礼让行人,罚款500元:
大家都知道,礼让斑马线已成为深圳司机的一种良好习惯,即使是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那么,在车辆与人行信号灯同为绿灯的情况下,车辆还需要让行吗?
需要!本次修订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强调了礼让斑马线的让行规则。
乘客不系安全带,司机不“背锅”:
近年来,不少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和企业反映,乘客在车辆启动时系好安全带,途中解下安全带,在此情况下司机无奈“背锅”受罚不合理。
本次修订厘清和规范了不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按照“谁不系罚谁”的理念进行处罚。但营运司机应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否则也将给予处罚。
打击买卖分违法行为:
近年来,找人顶替记分,甚至找人“买分”的现象频发且屡禁不止,买卖分的违法行为呈现泛滥的态势。
本次修订明确了对买卖分行为的处罚: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驾驶证;买卖分的,并处罚款;中介,处罚款,有其他情节,并处拘留。
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罚款300元,饮酒后骑电动车罚款500-2000元: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急剧攀升,去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同时,在涉酒亡人事故中,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占比最高,占到49%。
本次修订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增设有关规定,严管电动车违法。对骑行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对饮酒后骑行电动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载客超员,一超三罚:
一些“人货车”非法拆除座位、改造内部结构,从而超过核定人数载客,此类载客车辆上道路行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次修订拟对载客超员严管重罚,一经查实,将对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或个人一并予以处罚。
共同实施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
对于企业车辆发生事故老板唆使司机逃逸的、车主唆使醉酒人员醉酒后驾车等行为。先前对于企业只有在发生事故后进行深度调查才能追究企业责任,不利于事先管理。
本次修订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老板或车主存在与驾驶员共同实施交通违法的情况,今后一经查实对共同实施人员一并处罚,避免后果发生。
外卖、快递等行业员工违法次数多的违法造成事故多的,公布信息:
部分外卖、快递小哥存在为抢时间,无视交通规则,屡次违法的现象。为督促企业树立注重交通安全的形象、倒逼企业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管理,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的频发:
本次修订拟将快递、外卖等行业员工违法情况、交通事故纳入交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的范围,对于不积极主动对员工进行教育管理导致事故频发、违法频发的企业,对社会公布其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加强管理。
完善纳入征信的条款:
为督促违法行为人处理违法,形成“违法必处理,下次不违法”的良性循环:
一是扩大了纳入征信的主体范围。
本次修订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征信。先前条例仅将运输企业的违法信息纳入征信,本次修订将物流、租赁等企业一并纳入需要向征信系统提供违法信息的主体。
二是扩大了需要纳入征信的违法信息。
本次修订将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未处理的信息纳入征信。
14周岁以下儿童违反交规,家长接受教育或参加社会服务:
作为监护人应当保障儿童的交通安全,14周岁儿童违反交规该罚谁?
本次修订规定,今后查处到儿童违反交规的,要求家长履行家长教育监管责任并接受教育或参加社会服务,督促家长履行教管责任,从根本上减少儿童交通违法、教育儿童遵守交规。
时速60公里以下,除部分道路、情况外,超速不予处罚: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将部分道路的规定时速认定为建议时速。
本次修订在不超过60公里时速的情况下,超速不予处罚。不过,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等车辆,以及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行人活动集中的区域,超过限速仍应进行处罚。
优化申请首违免罚的规定:
本次修订对于较轻的违法行为,明确包括需要记分、暂扣驾驶证等的,只要罚款不超过500元,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首违免罚,即免于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增加通知停驶车辆、停用驾驶证的措施:
增加通知停驶、停用并在系统里记录状态的措施,完善扣车扣证的程序。原本的传统违法需要扣车的方式,在科技信息化的支撑下,将扣车变为车主停驶。
本次修订的目的一是电子证件普及的配套措施;二是避免扣留实际的车或证给驾驶人带来的处理成本以及给交警部门带来的执法成本;三是该措施有利于优化交通管理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企业提供实际驾驶人信息,处罚实际驾驶人:
对于客运、货运、租赁等企业来说,其名下的车辆实际驾驶人违法的,如果实际驾驶人不主动处理,需要记分的违法行为无法处理,其名下车辆“违法未处理”的状态将影响车辆正常上路行驶。
本次修订增设有关条款,规定企业提前提供实际驾驶人信息的,可以对实际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罚。即将驾驶员信息备案,对于备案期间的交通违法认定为备案人违法,解决单位车辆记分违法无法处理的问题。
逃避、消极处理交通违法,一经公告依法处罚:
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在现场逃跑或经通知拒不到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处理效率,也导致部分车辆因有“违法未处理”的状态影响正常上路。
本次修订对于此类消极处理交通违法的当事人,交警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告知违法行为,期满未提出异议,可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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