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外贸老板们要注意,跟朋友私下换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通过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等这些收结汇方式,真的不能再碰了,因为私下换汇是确定要判刑的!非法进行外汇交易并获利超过10万人民币,将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什么是倒买倒卖外汇
及变相买卖外汇?
根据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举例说明,在香港有一些换汇公司,客人如果用1万港币换等值人民币,则换汇公司会直接收取客人的港币现金,或者接受当地银行账户转款,然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的等办法将人民币汇入客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这种情况,并没有直接的买卖外汇行为发生,而是换汇公司账号在香港收了客人的港币,而支付给客人的人民币则是在国内的账号完成支付。这也称“对敲”,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
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2非法外汇累计获利
10万元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500万、2500万不是很大的数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多次发生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理的非法外汇交易行为,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将累计计算。因此,老板们,小额交易也不可大意,小心非法外汇交易断送美好的跨境出海前程。
另外一方面,2019年1月1日起,个人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可能受到大额可疑监控。而根据央行2020年6月发布的最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河北省开展试点;自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如果要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通知》要求,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交易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4种:
(1)任何账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或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或以上的现金收支。
(2)公司账户与其他账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或以上、外币等
值20万美元或以上的款项划转。
(3)个人账户与其他账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或以上的境内款项划转。
(4)个人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或以上、外币
等值1万美元或以上的跨境款项划转。
对于符合大额转账交易标准的,银行将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各家银行已加强监测,尤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持续关注客户日常经营活动及金融交易情况。重点排查异地开户、休眠测试、无法联系开户企业、资金过渡明显、夜间交易频繁、经营异常的可疑账户。对可疑对公账户,各商业银行会视情况分等级采取只收不付、不收不付、限制网银交易等控制措施。
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都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是有权限与税务部门交流、共享信息的。
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个人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3外贸企业收结汇的
老大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目前外贸企业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因无进出口权或无进项发票、工厂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因,只能选择买单出口。
从监管角度看,买单出口处在一个灰色地点,在买单出口中,真正出口的主体和收款的主体是不一致的,只能依靠地下钱庄,或者第三方回流国内,企业出口无法做到资金流,物流,票据流,法律关系流“四流合一”,这同时也涉及到偷税漏税的问题, 结果就是,企业往往成为了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对象,银行账户开一个被关停一个,账户资金被冻结,并最终可能导致公司及股东董事的征信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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