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走到死胡同里,没办法了!”“不仅血本无归,还帮着人家数钱!”
6家国内货代物流企业的负责人,日前在接受《中国航务周刊》记者采访时,如此无奈的表示。
这6家企业来自青岛、广州、厦门、义乌等地,都通过国内一家物流中介平台的推荐,将出口货物代理给一家土耳其货代公司。然而货物到港后,土耳其公司却频频“失联”,货物也被滞留在土耳其港口。
在经历了物流中介平台推诿等过程后,这6家货代物流企业不得不选择支付高昂的“赎货”费用。而这背后,暴露出哪些货代物流业的现实问题?
平台撮合交易
到港高价“赎货”
事件还要回溯到今年4月。
正是通过该平台,安阳联系到了一家土耳其货代公司。该公司自称是卡塔尔老牌物流企业Al Balagh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的分支机构。基于对合作平台的信任,安阳开始与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进行接洽。
被冒充的卡塔尔物流公司
在经过多次沟通后,最终,6家国内货代物流企业,都与该土耳其货代公司建立了合作。
然而,当这6家货代物流企业垫付了海运费、港杂费等费用,并且货物以及正本提单等都到达土耳其后,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却突然“失联”了。此时,6家货代物流企业的负责人才意识到,有可能被骗了。
后来经过各方查询发现,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根本不是Al Balagh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的分支机构。但此时,这6家货代物流企业已经将货物正本提单,寄送给了土耳其货代公司。这意味着,这家骗子公司已成为法定意义上的货权人。
浙江义乌某货代企业负责人陈舒(化名),也是受害者之一。
在货物抵达土耳其港口后,他的土耳其客户始终没有收到货物。而根据土耳其海关的规定,货物到达土耳其任何一个港口40天,如果还未取走,将被土耳其政府没收。
“跨国电话一个接一个打,邮件一封接一封发,还是不知道货物的状况。”陈舒无奈地向《中国航务周刊》记者表示。
在此期间,陈舒也曾和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取得过一次联系,该公司竟提出收取高赎金的要求 ,否则不放货。
土耳其货代公司向国内货代企业索要高额赎金的邮件
面对这种情况,6家国内货代物流企业开始了艰难的追讨过程。
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联系物流中介平台。因为在签约成为会员时,该平台曾表示,将提供各类保障,维护会员的利益。但是,本以为可以获得平台支持的货代企业,却吃了闭门羹。
安阳说:“我们的诉求非常简单,就是能够联系上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把货物换回来。因为这家土耳其公司也是该物流中介平台的会员,理论上说,在申请成为会员时,平台要对企业资质、联系方式、地址等重要信息,严格审核。”
但令他气愤的是,该物流中介平台却以“我们只能起到沟通作用”“领导正在开会研究”“你们再等等”的说法搪塞,一拖就是好几个星期。
在寻求平台帮助无果后,安阳等货代物流企业负责人,又想到了让船公司出面协调,与对方取得联系的办法。
陈舒语带无奈地表示:“我们也想过做提单挂失,但当船公司通过邮件联系这家土耳其货代时,他们就把正本提单的照片拍下来,证明提单依旧存在,因此船公司也不可能帮助我们做挂失处理。”
截至发稿时,《中国航务周刊》记者了解到,在通过船公司与对方屡次沟通后,在不得以的情况下,6家国内货代物流企业只能先支付给土耳其公司高额的费用,更改提单后,将货物赎回。
加强资质信息核查
行业组织作用待激发
通过中介平台寻找合作伙伴的方式,在货代物流业十分普遍。货代物流企业本希望有平台作为保障,能够降低合作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平台也能出面协助解决,但现实总是残酷。
以这一事件为例,在安阳等人的遭遇中,物流中介平台到底有没有责任?货代物流企业又应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北京灏礼默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王沐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法学博士黄晋都认为,眼下,中国货代物流领域的管理制度并不严格、规范,亟需整治。
具体到本次事件,王沐昕向《中国航务周刊》记者表示,受害的货代物流企业应当翻阅与物流中介平台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协议明确提到平台有审核义务,可率先向物流中介平台主张自己的权益,尤其针对平台的审核等问题,提出申诉。
“因为,很有可能平台存在审核漏洞的问题。”王沐昕说,“货代物流企业以及货主,不能过于相信平台以及他人的推介,而要慎之又慎,最好直接核查对方的资质与信誉,增加风险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黄晋也认同王沐昕的观点。他认为,通过与平台方沟通协商,必要时做出进一步举动,才是眼下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因为平台本身有审核会员资质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他还介绍说,在国外一些国家,货主或货代协会等组织,都拥有较强的制约能力,或拥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可以帮助货主或货代物流企业解决纠纷,监督相关的撮合型中介或平台,保护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目前国内的货主和货代协会等组织较为松散,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认为,应当以法律手段,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督及治理中介平台和市场的权利和义务。”黄晋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说,类似上述事件,本应起到关键作用的中介平台,应该有相应严格的审核义务和风险提示职责。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范。如果货主或者货代协会能够在这方面发挥强有力的监管作用,才能真正保障相关方权益,从根本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而眼下,正是《海商法》修订的时机,在黄晋看来,或许这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