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对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53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除了提供相关文件,口罩等防疫物资还需在海关检验后才可以出货,检验不合格将不能出货。
口罩出口的“曲折之路”
3月初期:
其公司寄送的口罩,以通常以小包裹的形式通过DHL快递渠道出口。
当时DHL的要求是:单个包裹不能超过10公斤;总价值不能超过5000人民币;非黑色口罩(目的地非港澳台除外)。
3月中期:
接到DHL的通知,要求单个包裹总价值不能超过1000人民币。
同时随着,其公司口罩出口量的激增,需要大批量正式报关出口。
因此只能转换物流渠道。从DHL转向选择联邦物流。
联邦物流的要求:单票不能超过100公斤。其公司通过联邦物流出了两批货物,到欧洲地区。
3月末:
联邦物流发通知给其公司。要求所有KN95、CE认证、FDA认证口罩,无论民用医用,均需根据医用防疫物资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申报,否则无法在厦门出货。
“我们的口罩都是民用等级的,无法提供相关的的医用标准文件,所以只能另想办法。后来有货代告诉我们,他们在上海的DHL渠道可以出货,我们就把30多箱的口罩,从厦门发到了上海。但一个小时以前,他又告知我们,现在DHL出新规定:限重单箱货物不超过30公斤,单票不超过100公斤。我们的货每箱是37公斤,所以上海也没办法出。”
据其介绍,通常情况下,一箱口罩有1600片,实际重量为15.8公斤。单若按体积重量:66*53*53/5000的公式来算,一箱口罩的体积重量就为37公斤。因为口罩实际重量比较轻,所以通常物流商是按照体积重量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