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2020-03-12 12:00:48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有关申报征收退费事项的通告
2020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有关要求,2020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已全面完成调整,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
3月8日前,对于用人单位已申报但未缴纳的2020年2月和3月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已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应缴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三、关于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用人单位已缴纳2020年2月或者3月社会保险费的,免填单、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选择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直接查阅用人单位享受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类型。
疫情期间,为便利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2020年1月(含)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