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通知,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敬请与长荣海运有业务往来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遵守有关法规,按照长荣海运指定船代的要求配合提供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记录,并自行加强对订舱、提单资料的审查,避免提单发货人显示为未完成备案手续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货代企业的情况。一旦发现违法情形,长荣海运有权拒绝相关业者订立运价协议、订舱的要求,及拒绝相关已订舱货柜装船。
1.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无船承运人业务审批已取消,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相关经营活动开始后 15 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无船承运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的,可任选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2.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取消无船承运人业务审批后,交通运输部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 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