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发布对无人机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1年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人机及其组件(Certai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337-TA-1133)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否决应诉方提出的申请,即关于修改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的申请。申请方于2020年10月16日、应诉方于2020年11月25日分别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提交关于337终裁的申请,目前尚未开始审理(still pending)。2020年12月4日应诉方提请开始裁决豁免程序,2020年12月17日申请方提出反对。ITC综合双方材料和目前暂不执行裁决的考虑,认为应诉方的申请尚不成熟(premature),因为没有体现在法律或事实上变更。
2020年8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1)存在侵犯美国专利号9260184第1、2项申诉的行为,发布有限排除令;(2)关于含有重新设计的转子锁定机械(redesigned rotor locking mechanisms),在本案进行裁决条件尚不成熟(not ripe for adjudication);(3)向两家公司发布禁止令,即中国香港iFlight Technology Co., Ltd. of Hong Kong和美国DJI Service LLC (“DJI Service”) of Cerritos, California;(4)暂不执行本案上述救济令,等待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发布最终书面裁决,关于申请方美国专利号9260184的专利权不成立。本案调查终止。
2020年6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人机及其组件(Certai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337-TA-1133)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基于2020年5月29日大疆公司提交的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四项书面意见,对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予以部分复审;(1)对涉案产品未侵犯美国专利号9260184第1、2项申诉的初裁结果进行部分复审;(2)对不存在侵权美国专利号7979174和10044013的初裁结果不进行复审,即采纳初裁结果;(3)应诉企业自称产品含有重新设计的转子锁定机械(redesigned rotor locking mechanisms),复审是否支持;(4)利益相关方可就复审、救济措施、公众利益和税率向委员会提交简要说明;(5)延长本案预计终止时间到2020年8月10日。
2019年10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2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专利号7,979,174的第2-6和15-16项申诉,美国专利号9,260,184的第3、4、11 项申诉,美国专利号10,044,013的第6-7、9、11、12、21、24项申诉的调查。
2018年9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人机及其组件(Certai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133)。
2018年8月30日,美国Autel Robotics USA LLC of Bothell, Washingt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979,174、9,260,184、10,044,01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SZ DJ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荷兰DJI Europe B. V. of the Netherlands、美国DJI Technology Inc. of Burbank, CA、中国香港 iFlight Technology Co.,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DJI Baiw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美国DJI Research LLC of Palo Alto, CA、美国DJI service LLC of Cerritos, CA、美国DJI Creative Studio LLC of Burbank, CA为列名被告。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