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在购买货物运输险中的“两个大坑”——索赔权/代位求偿责任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在运输过程之中区别于物流责任险的一个常见险种:
货物运输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由货主购买的,但有时候也由物流承运商购买货物运输险。
由货运公司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因一般在于: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向货运公司推销此种保险;
有的货主觉得自己买保险麻烦,故在运输合同中明确承运商要购买货物运输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按照货物申报价值赔偿,不存在限额的问题;
货物运输险的赔偿范围较广,保障价值相对较高。
货运公司购买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方式一般为:
物流承运人与保险公司签署预约开口保险单,物流承运人按日、周、月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单独申报相应期限的运输行为,并按照本月汇总的实际运输货值缴纳保费。
即货运公司购买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下:
货物运输险一般都是由物流承运人购买,并缴纳保费。
但货物运输险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通常为物流承运商的客户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实际货主,而非物流承运商。
在这种情况下,则有两大问题无法避免:
一是货运公司无法通过索赔获得赔偿的问题;
二是货运公司在保险公司向货主理赔后被保险公司追偿的问题。
一、就货运公司无法通过索赔获得赔偿的问题:
比如在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之中。
案号:(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11号。
货运公司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的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出具了预约开口保险单,货运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了保费。
保险期间内,货运公司将货主的货物实际委托承运人进行了运输,运输过程之中发生了货损,货运公司就货损金额向货主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绝后提起了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
两级法院均驳回了货运公司就理赔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实际中也经常看到与案例中货运公司同样的误区,认为:
保险是货运公司自己购买的,保险费也是货运公司自己交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被保险人才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即: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人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人。
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物流承运商没有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那么即使其已经交纳了保险费,也面临着无法向保险人索赔的情况。
二、货运公司在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后被保险公司追偿的问题。
比如在上海雄伟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中:
案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号 。
雄伟公司作为货运公司与天安保险签订了《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约定投保人为雄伟公司,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
后货主青岛安东尼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雄伟公司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挤压而发生损坏,后货主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提出索赔,天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后对货运公司雄伟公司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最终认为:
涉案《国内货运险预约保险协议》实质上是雄伟公司作为货运人代货主投保的货物运输险,故作为投保人的货运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并非同一人,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将货运跟你说列入不受追偿的范围,我国法律也无相关规定。
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
故保险公司在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赔偿后可以向货运公司进行追偿。
这种类似的案例很常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物流承运商投保的货物运输险列明的被保险人为物流承运商的货主的情况下:
在保险公司向货主赔偿后,保险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物流承运人商进行代位追偿。
理由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标的的行为是由第三方的损害行为造成;
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其已经赔偿的范围。
很多物流承运商在面临此类案件时,都觉得其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为保险合同的一方,而非第三方,故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进行追偿。
但这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
对此,通说认为:
《保险法》第六十条中的第三者系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除外。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投保人亦可作为保险代位追偿权的对象。
最后针对本文所述的两个“大坑”,提出下述两点建议:
货物运输保险虽然有着赔偿范围广的好处,但物流承运商如果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一定要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
如果实际商务谈判之中无法实现,那么至少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放弃对投保人的追偿权。
否则,很容易出现物流承运商既交纳了保险费,自己的利益又未得到保障,那可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洛小圣法律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