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范意识第一位
某深圳电子商务的外贸业务员,曾经和一个印度买家做进出口贸易,当时合同约定是按T/T(30/70)结算。但是,当这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印度当地的货代却发现找不到印度买家来提货,所以只能通过中国的供应商,告诉他赶紧让他的买家到港口来提货,令人惊讶的是,深圳这边的供应商居然也找不到那个买家了。
无奈之下,只好等那个印度买家来主动联系这个中国供应商。事隔一个月之后,这个印度买家终于露头了,奇怪的是,他没有立即提货,也没告知中方没有取货和消失的原因,而是这样说:“我们的滞港费很贵的,你赶紧把那批货给我打折处理,否则我就不提货,而且那批货我也不会要了。”
看到这样的邮件,我们这家中国供应商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无奈之下,为了减少这批货物在印度滞港期间产生的费用,只好被迫接受买家要求,最终把这批货打折卖给了对方。
仔细看这个案例不难发现,严格来讲,这位印度买家也并不算真正的贸易骗子,他并不是不要货,而是希望中国供应商能够打折卖给他,所以一开始的时候他同意预付30%的订金来买这批货。那他后来为什么又以滞港费为由要求我们这家中国供应商打折卖给他呢?
其实这里就牵扯到一个贸易风险的问题,也体现出一个外贸业务员的专业性。对这个案例里的外贸业务员来说,他并不熟悉这里的贸易风险,至少从一开始就应该有防范意识。
不管买家的口碑和信用如何,我们都应做好预防工作。此外,在问题刚刚发生时,他并没有及时作出反应,而这里的风险事实上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掌握买家特殊政策
做国际贸易的人都知道,在货发出去之后的3-5天可以拿到提单,那么按照他们合同中的付款约定,发货之前预付30%货款,剩下70%的货款则应该在卖方拿到提单并传真给海外买家后就付完。如果算上银行转账时间在内的话,货款从印度境内打到中国,相关的款项最多不超过72小时就会全部到账。
因此,整体上不会超过十天时间,我们的款项就应该全部到账。如果这个时候款项还没到账,就意味着或许会有风险发生,就应引起注意,主动采取措施。
假如十天内我们没收到款项,而这个时候我们的货还在海上,我们第一步应联系货代,要求改单,改consignee。因为早在此之前,印度当地货代有明确规定:如果要改consignee,只能改在印度当地具有注册号的印度买家,这样的话改起来会比较麻烦,限制非常大。但是现在这条规定已经有所放宽,基本上只要改成to
order印度货代,也是可以接收的。
所以,在十天内如果我们没有收到相应的回款,便可要求货代改单,改consignee,这是第一步。但是,请注意:货代不是可以无限期地改单,通常货代改单也就是十到十二天的时间,这是最长期限。如果在十到十二天之内,你没有提出改单要求,也就意味着你失去改单的权利。
第二步,如果已无权改单,那就只能要求货代通知船公司,请保留我们的货物滞留在船上,也就是坚持我们的货物不上岸,不上印度海关堆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对货物的拥有权。因为我们的货物一旦上岸,进了印度海关堆场,那么这批货就在印度海关的监管范围之内,等到印度海关要对货物实施拍卖的时候,就一点办法都没有了,甚至你想把它拉回中国的可能都几乎为零。
此外,大家都知道有个弃货声明。全球的很多港口都要求:牵扯退货时,原来的买家需签署退货声明,卖家才能把货原封不动地拉回原出口地。像中国和印度就有弃货声明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的货物一旦进入印度海关的监管范围,要想把货物拉回,就必须征得原来买家的同意,在确认对方已经不要这批货后,我们才能将货拉回。这样会非常麻烦和繁琐,手续费也会更高昂。
除了要求货代改consignee,亦或要求船公司我们的货物不上岸外,在最初谈判付款方式的时候也是可以多做争取的。尤其是像印度这种信誉度不高、风险又非常大的买家,收款的问题尤为重要。比如可以采取稳妥的付款方式,比方说采取全额T/T,虽说这种付款方式较难争取,但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机会在于人的把握。
案例中的这位买家,之所以“诡计”得逞,其实与其海关的特殊政策也是有关的。印度海关规定:若长期无人认领的,滞留在港口的无主货,可由海关实施拍卖,且货物原买家拥有优先竞拍权。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印度买家在没人跟他竞拍这批货的时候,便可一人独得。即便是在有人跟他一起竞拍的情况下,他也可以优先取得。
我们常说,全球各国买家的特点是不一样的,阿拉伯商人尤其善于讨价还价,印度商人也是出了名的砍价王。所以,也正是这样一条政策,给了想要投机的某些印度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3、有效投诉与求助
回过头来再次分析这个案例,如果真的遇到这种事情,可以跟他玩心理战。首先找出对方的软肋。
案例中的买家在货物抵达印度港口后,并没及时去提货。在货代和卖方联系他未果期间,他发现对方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所以,他就和中国供应商故意玩起消失,企图以此造成一种滞港费已经出现不得已的局面,甚至想把消息封锁起来。
这种情况其实是因为中国供应方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如果我们对当地政策有所了解,并且在与印度买家失去联系的第一时间找到其他印度买家,及时把consignee改成另外一个印度买家,那么这个印度买家还真的会继续玩消失吗?显然不可能。
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把这个消息扩散开,他想玩封闭策略,那我们就玩开放策略。但是,因为印度市场相对比较集中,怎么把这个消息广而告之也是一个问题。
这时,就应该利用印度的行业协会,和中国的协会不同,其职能非常之大。通过行业协会,就可以找到相应的有购买力的买家。同时,通过这样的消息传播,对于我们来讲,也是一种广告效应。
另外一种方法,我们可以投诉,向比较有实权的机构投诉,比如行业协会。我们可以把这个消息以邮件或者正式公文的形式,正式通知对方,告诉他:“你这种行为已经引起我的激愤,如果在几天内你不解决的话,我将把你这种行为投诉给你们当地行业协会。同时,我还可以将你这种行为投诉到中国当地的贸促会,将来你再来实施采购计划时,可能连人都进不到中国境内。”
曾经就有一个深圳老板,以这样的形式把一位有欺骗嫌疑的印度买家投诉到当地的电子消费行业协会,同时又抄送给当地的贸促会,当那个印度买家得知这个消息后,没出3天,立马就把尾款打了过来。
所以我们经常说,要投诉,不是投诉无门,而是要投诉到有实际权力的有效部门,这个很关键。由此看出,在跟这样不良的印度买家进行贸易时,我们要具备基本的贸易措施。
提醒我们中国出口企业,在跟这些风险比较高的买家进行贸易合作时,一定要提防对方的政策漏洞,避免给我们造成风险。
案例1:货物到港后,客户不提货,船公司要求退运,并让我们承担所有费用。
“7月底出了两批货到马来西亚巴生港,8月中旬两批货分别到港,但直到现在客户也没有去提货。货物没到港前,我方提醒过客户,货物即将到港,到港后,提醒客户去提货。
1个月前,货代告诉我,客户依然没有去提货。我一直催客户去提货,客户每次都是说他今天会去提,但是一直拖到今天也没有去。客户也不和我们沟通因为什么原因不去提货,永远都是“我今天会去提货”。
现在拼箱公司没有耐心了,给我们下最后通牒,让我们再通知客户最后一次,如果客户还不去提,就要给我们退回来,并且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要我方支付。”
分析建议:
如果国外客户公司倒闭了或者货物到港后迟迟不提货,到港一个多月了,产生不少费用,客户显然不会提货了,我们要求货代跟船公司说明我们弃货,但是货代说至少半年才能弃货。
那么问题来了,半年后的港口费用估计是个天文数字,国内工厂肯定负担不了。货值也很低,将来费用肯定大大多于拍卖的货值。具体的问题如下:
1. 船公司会跟追索这些滞港费、滞柜费、码头费用吗?
2. 是追索货代or国外客人or国内工厂?
3. 如果付不上,船公司他们会走法律程序吗?
那么,怎么应付出口国外弃货?
1. 主动弃货。
首先要让你的货代找目的港的代理帮忙,先把收货人改成指定的代理,然后以代理的名义弃货。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如果不更改收货人,发货人单方面应该是很难弃货的。但是这样改了之后,这个目的港的代理就要承担很多责任了,包括弃货的费用和责任都要他们承担,这个条件肯定要你们跟货代协商好,人家愿不愿意帮你们这么做,做了你们需要承担多少费用。
2. 转卖。
看看能不能在目的国找到其他买家,更改提单收货人然后卖给他们,当然肯定要打折。这样做也有很大制约,一个是产品是不是订制的不好转卖,另一个是要找到愿意接手的客户。
3. 置之不理。
那就什么都不管了,责任费用全部让你的货代去扛。这是最坑人的,也许你们没事,但接你这票货的货代业务员和公司就倒了大霉了,关键是这事并不是人家的责任。当然对方也许也会跟你们打官司,那就有的扯了。根据海商法86-88条,收货人出了问题,肯定要找发货人承担费用。
4. 退运。
可以先退运会国内保税区仓储,如果有新订单在原货发国外或者在有检测维修,更换包装保税加工的保税仓库进行简单的换包装,重新贴标,更换外壳等简单加工,以新订单再发国外。保税区相当于国外,货物退运至保税区检测维修不需办理进口申报,
所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也无需缴税,也无需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国内出口货物,尤其是电子产品,小家电等,返修率较高,传统的退运到工厂维修的方式需要面临海关,商检,国税等多道繁琐手续,利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优势可以快速解决返修难题。
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即是在国家边境内,但又不是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货物从国内进入保税区等于出口,从保税区进入国内等于进口(要报进口关),地位和中国香港一样。
因此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办理进口申报, 所以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且退运至保税区免税,可复出口。
下面我们就分析下退回保税仓仓储返修的优势:
a. 手续简单:免保证金、免税、免征、免商检、免报关,只需提供注明包装、件数、金额、净毛重给我司,即可QP系统申请进区维修备案入区维修。
b. 时效快:货物抵达香港/深圳码头后,第二天我司即可安排运输提柜拉回保税仓进行维修,工人入区维修无需签证,自由进出加工区,维修好后再从香港或深圳复出口。
c. 成本低:工人成本及维修场地成本均比香港或国外维修低很多。
案例二:客户破产,债权人控货,货代索要仓储费
“我们有一批货与客户做的是CFR,货物去年7月份到港,因为客户破产,与债权人产生纠纷,货物一直无法提取,我们的货款已经全额收到,但是,目的港代理向我们的国内代理要求,索取仓储、滞港费等费用,而我们的代理向我们收取这些费用。国内代理手上有我们的出口退税单据,对方据此不将单据交付,马上就要申报退税了,这件事情还没有解决,很棘手。现在国外代理威胁要将货物进行拍卖,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孰是孰非?”
分析建议:
首先明确一点,作为SHIPPER,的确是有付该批货物的仓储费的义务的(是第二责任人,只要CONSINEE不付,你就要付);
第二,货物到港后,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是归CONSINEE的,要弃货的话也该先由CONSINEE写书面声明,然后才轮到SHIPPER写;
第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支持货代可以扣留你核销单的,只要上到法庭,这点他们一定败诉;
第四,货物在码头产生一定数额的仓储费后,对方港口的确有权把货物拍卖,但拍卖所得是先支付完仓储费用后才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当然,如果拍卖所得不够支付仓储费,SHIPPER及CONSINEE有义务补足。)
最后,如果真如上述情况,货物已经被客户的债权人控制,那么应该由该债权人作为CONSINEE的委托人支付该笔仓租。(理论上,客人作为CONSINEE,不先收货,他的债权人是无权控制这批货物的,而如果他已收货,那么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人就是他而不是你了,当然可能不同国家法律有所不同)。
分析建议:货物到港后客户不付款如何退运或者改卖其他人?
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有这个规定,当进口的货物抵达港口之后,货物的管辖权就会过渡给海关,海关为了保障买家的利益,不会允许收货人以外的任何人随便动这批货物。
这就给卖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当卖家没能收齐货款,想要控制货权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可能面临着钱货两空。
因为无论是想要退运还是转卖,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原收货人给出弃货声明;
原收货人明确的告知卖方拒付货款!
于是,某些买家就会一直拖着,绝对不会说自己不会付款,让你抓不到证据,弃货声明?更别想!
于是,卖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时间一天天的消逝,直至货物被海关拍卖!
大家曾经尝试过的两种方法:
1. 找非常有实力的货代,指目的港货代。
2. 找参赞。
其实这些都是死马当活马医,因为几乎没有更拿得出手的方法了。不过,其实还有一种方法
在合同里面写上这样一段话: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见提单复印件付余款。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提单复印件10天内还未付清余款,则视为买家自愿放弃货权,买家同意shipper自主处置货物。
或者:
如果买家(具体名称)在见到提单复印件10天内未付清货款,则自动激活该条款:买家(具体名称)自愿放弃该票货物的处置权,shipper可以自由处置,可以退运或者改卖给其他的任何第三方!
记住,一定要要求客户回签!
很多人会说,客户怎么会签呢?
如果客户是正儿八经的生意人,不是存心骗你,他一定会签的,因为这是正常合同条款,没有伤害到客户的任何利益。
于是,当客户一直不付货款的时候,这个合同就能发挥作用了。可能不是所有的海关都会认可这种合同模式,但是既然有成功的希望就要去做到一百分。
当然如果能做100%前TT更好了。